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609號
原 告 金忠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燕姿
原告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向本院
聲請對
被告黃明煌
核發
支付命令獲准,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775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