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716號
原 告 順昱泡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志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宏穩實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23元,應繳
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原告係於何時與被告成立何貨品
之
買賣契約?價金如何約定?原告於何時依約交貨?為何得
請求自102年1月11日起計算
遲延利息?並提出相關買賣契約
書資料為憑)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