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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小字第 7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716號 原   告 順昱泡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志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宏穩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23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原告係於何時與被告成立何貨品   之買賣契約?價金如何約定?原告於何時依約交貨?為何得   請求自102年1月11日起計算遲延利息?並提出相關買賣契約   書資料為憑)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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