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828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穎良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穎良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並提出
準備書狀及其
繕本,逾
期未補繳及補正,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