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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小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828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穎良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穎良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 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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