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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小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42號 原   告 佳輪遊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豐哲 訴訟代理人 吳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坤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6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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