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42號
原 告 佳輪遊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豐哲
訴訟代理人 吳文瑞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宋坤柏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6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