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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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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小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沂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成祥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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