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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小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55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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