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55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晟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