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84號
原 告 段維元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儷彩國際有限公司、松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二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末逾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