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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小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84號 原   告 段維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儷彩國際有限公司、松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末逾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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