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簡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54號 原   告 群盛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吳罔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泉泰營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705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原告向被告所承攬之工程內容    何時全部完工?何時驗收完畢?並應提出驗收證明資料為    證)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