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54號
原 告 群盛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吳罔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福泉泰營造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705元,應繳
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7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原告向被告所
承攬之工程內容
何時全部完工?何時驗收完畢?並應提出驗收證明資料為
證)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