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簡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旭榕 複代理人  劉韋麟 被   告 立台彩色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為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000元 ,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