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簡字第 1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10號 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郭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源印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45,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