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45號
原 告 相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杜秀芳
被 告 兵永信即永威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
1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2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