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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簡字第 1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45號 原   告 相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杜秀芳 被   告 兵永信即永威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 1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2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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