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6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世章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華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3年2月1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繳納上訴費新台幣5,46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3日送
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至103年3月3日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
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
可參
,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