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府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榮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北門高級中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3,402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