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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簡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府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北門高級中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3,40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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