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進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昆宗
被 告 啓隆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武憲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2年11月14日第1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82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
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