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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簡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進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宗 被   告 啓隆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武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2年11月14日第1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8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 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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