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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簡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蔡卓為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桔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頂立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1月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29,269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8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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