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1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建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
處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589元(
按: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第二
項雖記載「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75,589元及其
利息」等語,
惟究其真意,應係請求除原判決已命給付之3萬元
外,再請求給付445,589元之意),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