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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簡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1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 處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589元(按: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 項雖記載「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75,589元及其 利息」等語,惟究其真意,應係請求除原判決已命給付之3萬元 外,再請求給付445,589元之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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