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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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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簡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32號 原告 吳信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萱實業有限公司、王曦詩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原告訴之聲 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給付租金50,000元,與後段請求自民國 102年6月2日起至返還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如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02年9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 C、D、E部分之日止,月給付不當得利10,000元,係僅針對 主張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數額為請求,並以一訴請求 返還系爭土地併附帶請求其無權占用之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自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合併計算前、後段之請求 ,以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基此,前段之金額為50,000元,後段請 求則屬定期給付性質,原告並未指明確定期間,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10年為存續期間,故應為1,200,000元(計 算式:10,000元12月10年=1,200,000元),是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為1,250,000元(計算式:50,000元+1,200,000元=1,25 0,000元)。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核定每月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為3,231元,並據此請求被告自102年6月1日起至返還臺南 市○○區○○段○○○○○○○○○○○○○○○○○○號土地,如臺南市歸仁 地政事務所102年9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B部分之 日止按月給付租金之部分,亦屬定期給付性質,原告同未指明確 定期間,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10年為存續期間, 故訴訟標的金額為387,720元(計算式:3,231元12月10年= 387,720元)。從而,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 37,720元【計算式:1,250,000元+387,720元=1,637,7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應補繳 15,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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