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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簡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05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黑一服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政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顏士勛 、蔡枝秀、顏伯芬、許仁澤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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