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05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黑一服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博政
前
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顏士勛
、蔡枝秀、顏伯芬、許仁澤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
訴,
經查本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4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