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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簡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哈客資訊廣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7條、第28條 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高雄市○○區○○○路○○號,有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說明, 本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 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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