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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簡補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安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森源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僅載明「請求被告林森源應即 交出上述原告安錐有限公司所屬之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體 股票供原告取回」,其就請求被告返還之標的即股票之股數及每 股價格,難認明確,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請求返還股票所受之利益),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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