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安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貴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森源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僅載明「請求被告林森源應即
交出上述原告安錐有限公司所屬之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體
股票供原告取回」,其就請求被告返還之標的即股票之股數及每
股價格,
難認已臻明確,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查
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請求返還股票所受之利益),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
本件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