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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簡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承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兆恩、永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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