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張金盾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名冠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叁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