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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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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簡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 原   告 顏碩彬 被   告 龍翔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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