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
原 告 顏碩彬
被 告 龍翔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文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