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億薈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群益
訴訟代理人 黃群馨
被 告 馮 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之
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村○○路○段
○○巷○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
可稽(
見本院卷第1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