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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勞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家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3,494元,應徵上訴費用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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