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家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3,494元,應徵上訴費用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