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勞簡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年薪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王貽德 被   告 米迦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慧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薪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按本金新台幣80,000元計算自民國102年7月1日 起至103年3月3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000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米迦勒有限公司應依雙方簽訂之聘任契 約書第二條,於聘任始日民國(下同)102 年7月1日即應支 付原告聘任年薪報酬新台幣(下同)380,000 元;嗣屢經催 討,除於103 年3月3日電匯80,000元外,迄今遲未支付。爰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並提出聘任契約 書、郵局存證信函、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等為憑。 二、被告陳稱:對原告主張無意見,對原告之請求逕行認諾等語 。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 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 4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既已在言詞辯論時逕 為認諾,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給付年薪報 酬,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200元,惟本件原屬強制調解事件,因 原告誤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柯慧士為被告,而柯慧士又未到 場,以致調解不成立,經進入簡易訴訟程序後,原告經闡明 始變更被告為米迦勒有限公司,柯慧士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而被告對原告請求之內容已當庭為認諾,且表明訴訟費用 希望由原告負擔,是以本件苟原告在起訴時即以米迦勒有限 公司為被告,而非誤以柯慧士為被告,應在調解程序即可成 立調解,之所以未能成立調解而進入訴訟程序,實可歸咎於 原告誤列柯慧士為被告之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意旨 ,被告雖受敗訴之判決,僅應負擔相當於調解費用1,000元 ,其超過部分應由原告負擔,爰依職權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4條、第78條、第80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