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曼君
訴訟代理人 謝坤昇
邱聖傑
被 告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103 年度南小字第110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 年4 月9 日上午9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李俊宏
朗讀
案由。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三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俊宏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