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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小字第 110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曼君 訴訟代理人 謝坤昇       邱聖傑 被   告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南小字第110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 年4 月9 日上午9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李俊宏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三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俊宏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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