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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小字第 1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218號 原   告 洪鼎富即達昇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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