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駿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進發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鼎富即達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