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富士離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珠環
被 告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
上列
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22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3月26日下午1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
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鎧安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