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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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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小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297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春紙器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順春紙器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4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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