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297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順春紙器企業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順春紙器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4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