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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小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411號 原   告 源宥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光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建德即香港茶水灘小吃店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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