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411號
原 告 源宥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光達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朱建德即香港茶水灘小吃店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