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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小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573號 原   告 京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証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吳梅子核發支付 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3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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