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陳明輝即德興藥行
訴訟
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大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