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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小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陳明輝即德興藥行 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大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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