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
原 告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曼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ꆼ佰零
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
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