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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救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許家碩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廣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 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 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51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2年11月14日至被告公 司任職,從事機械操作、零件更換等工作,而原告於103年1 月13日更換零件後,機器卻產生異常無法運轉,經原告向組 長反應,組長僅要求原告自行檢查後即離去,嗣原告於檢查 過程中發現係機台背面重達30公斤之齒輪安裝錯誤,當原告 欲將齒輪裝回正確方向時,詎該齒輪竟從固定座掉落,砸中 原告右手,致原告受有右手無名指骨折之職業傷害,聲請人 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 回報單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6號民 事卷宗核閱無訛,而依其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所示,非顯無 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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