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許家碩
代 理 人 林志雄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廣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
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
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訟
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51號裁定意旨
參照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2年11月14日至
被告公
司任職,從事機械操作、零件更換等工作,而原告於103年1
月13日更換零件後,機器卻產生異常無法運轉,經原告向組
長反應,組長僅要求原告自行檢查後即離去,
嗣原告於檢查
過程中發現係機台背面重達30公斤之齒輪安裝錯誤,當原告
欲將齒輪裝回正確方向時,
詎該齒輪竟從固定座掉落,砸中
原告右手,致原告受有右手無名指骨折之職業傷害,聲請人
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及財團法人
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
暨案件辦理情形
回報單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6號民
事卷宗核閱
無訛,而依其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所示,
非顯無
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