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王慶福
送達代收人 黃龍昌
律師
相 對 人 金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條為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
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
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51號裁定意旨
參
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3年4月9日受僱於相對人
,擔任總務,負責外勞宿舍管理、零件之採購及送修、原物
料之採購及會磅、廢料之會磅等工作,於102年2月5日上午1
1點41分許,聲請人騎乘機車外出會磅,在臺南市○○區○
○路○○號前發生車禍,致聲請人受有顱內出血、左側第三至
第九肋骨骨折、左側鎖骨骨折等傷害,並經勞工保險局認定
為職業傷病事故,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
起訴狀、公傷、事
故報告單、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及勞工保險局函為憑,且經
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9號請求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民事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
附證據資料,認
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具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