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110號
原 告 尚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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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黃靖芳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被 告 郭甘寶玉
莊珮瑜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4日下午15時在本
庭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