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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簡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222號 原   告 虹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國 被   告 王曉淇       許惠娥       張龍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見本院南簡補字卷第2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查(見前揭卷第24頁以下),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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