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簡字第 1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273號 原   告 梁萌茹 被   告 川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 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 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 裁定意旨參照)。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 ,如具備法定要件,除專屬管轄外,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簽訂網頁設計客制化合約 (下稱系爭合約),惟因被告未依債之本旨履行,故解除系 爭合約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0,000元之損害賠償。而被告 所在地位在臺中市○○區○○區○路○巷○號9樓之3,有經濟 部商業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 在卷可憑(本院南簡字卷第6頁、南小調字第31至33頁)。 況兩造於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若因此合約有訟爭,雙方 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 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司南小調字卷第6至7頁)。揆諸前揭法 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兩造間就系爭合約之糾紛,既 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該法 院均應受其拘束,而排除其他審判籍之適用,且被告之主營 業所亦在臺中市,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