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簡字第 1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 原   告 郭建韋 訴訟代理人 郭雪玉 被   告 松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松棋 被   告 邱清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