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
原 告 郭建韋
訴訟
代理人 郭雪玉
被 告 松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松棋
被 告 邱清佃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
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