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98號
原 告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
代理人 洪永澎
原告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澳凱利實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澳凱利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50元,應繳
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