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98號
原 告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
代理人 洪永澎
被 告 澳凱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超宇
上列
聲請人因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
兩造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
其
拘束。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
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
二、查兩造於簽訂之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財物採購契約第18條第4
項規定中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
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原告澎湖縣政府消防
局設於澎湖縣馬公市○○路○○○號,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於104年1月12日具狀聲
請移轉管轄(見本院卷第7頁),本院自應依其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