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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簡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98號 原   告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洪永澎 被   告 澳凱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超宇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 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 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兩造於簽訂之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財物採購契約第18條第4 項規定中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原告澎湖縣政府消防 局設於澎湖縣馬公市○○路○○○號,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於104年1月12日具狀聲 請移轉管轄(見本院卷第7頁),本院自應依其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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