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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亞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榮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遵期 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2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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