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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簡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63號 原   告 楊宗謀 被   告 徐嘉臨 被   告 京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七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原告主張被告徐嘉臨有權代表被 告京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被告京冠公司),除被告京冠 公司提供帳戶給被告徐嘉臨外,有無其他相關事證? 被告應於七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事證: ㈠被告京冠公司曾提供帳戶給被告徐嘉臨使用之銀行名稱、帳 號,如有數帳戶,應一併提供。 ㈡被告京冠公司曾提供帳戶給被告徐嘉臨使用之次數、時間, 以及後以何方式將帳戶內之金錢交予被告徐嘉臨,被告京 冠公司有無扣除相關手續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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