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75號
原 告 智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智鈞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益勝光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開發費用事件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
裁判費新
臺幣500 元,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5,000 元,以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而視同起訴之民國103 年4 月11日之美金1 元匯率折算
為新台幣30.132元計算,為新台幣150,6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660 元,扣除原告繳納之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
台幣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
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