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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簡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開發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75號 原   告 智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被   告 益勝光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景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開發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款規定,依同法第 436 條第2 項規定,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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