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75號
原 告 智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智鈞
被 告 益勝光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景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開發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款規定,依同法第
436 條第2 項規定,並
適用於
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
可稽,
惟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