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21號
原 告 鄭立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慶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捌佰參拾元,
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
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12668號准許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並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
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
上揭裁判
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