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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簡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4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允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聰 訴訟代理人 郭俊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陳韋廷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4日本院103年度南簡 字第7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 同條第1項規定固免納裁判費,然所免納裁判費範圍以移送前之 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已成為獨立之民 事訴訟,則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參照),是本件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 民事訴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 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 號裁定意旨可參),先予敘明。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30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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