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4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允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榮聰
訴訟代理人 郭俊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臺南市政府、陳韋廷間請求
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4日本院103年度南簡
字第7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刑事庭依
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
民事庭,依
同條第1項規定固免納
裁判費,然所免納裁判費範圍以移送前之
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已成為獨立之民
事訴訟,則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刑事訴訟法第490條
參照),是
本件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
民事訴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
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
號裁定意旨
可參),先予敘明。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30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