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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簡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9號 原   告 專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編章發支付命   令,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36281號核發在案,惟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00,000元,應    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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